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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构成
2013-04-20 16:20:25 来源:龙华律师
2013年4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深圳四家租车公司被陷骗局的事件,详见http://www.zsnews.cn/News/2013/04/12/2403199.shtml。纵观报道来看,笔者作出以下两个法律评价,一,车子抵押无效;二,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车子抵押无效
1,为什么车子抵押无效?
曹某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押金,只是取得了车子的使用权,没有取得对车子的处分权。按照物权法第180条规定,能在车子上设定抵押权的人只有车主和经过车主授权设定抵押权的人,曹某既非车主也未被车主授予相应权利,曹某的“抵押”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以抵押无效。另外,曹某打的欠条,法律性质上也属于“抵押”,同样抵押无效。
2,租车公司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在合同期内,租车公司发现车子抵押在二手车行,意味着曹某严重违约,租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租车合同,收回车子,最好在合同里约定“租得的车子不能用于抵押,否则租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车子”。同时,由于二手车行与曹某设定的抵押权无效,二手车行不能以抵押权对抗租车公司收回车子。文中郑州警方企图以盗窃罪对租车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无论车子是在派出所,还是其他地方。租车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在48小时内查封涉事车子。租车公司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跟二手车行谈判,要求退回车子。由于抵押权无效,所以二手车行无权占有车子。此情况下如果租车公司声称向法院起诉要求二手车行返还车子并且要求按照拖延的天数赔偿损失,对方必输无疑,所以对方应该会很快返还车子或者通知派出所放回车子。这里应该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93条,法院查封车子后,租车公司有15天的起诉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租车公司无需缴纳诉讼费。
二, 曹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曹某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他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押金,真实目的不是正常使用车子,而是占有车子后,谎称是朋友的车子和家人治病要钱,抵押给二手车行,骗取巨额现金。签订合同只是他为实现骗取二手车行现金的一个手段。同时,曹某拆除车上的GPS,目的是使租车公司失去对车子的跟踪定位,从而为自己与二手车行达成“抵押”,骗取现金,乃至逃避责任赢得时间。曹某骗取现金的目的达到后,没有继续租车合同,如给二手车行还款,提回“抵押”的车子,退车给租车公司。这迄今都没有履行,甚至掐断电话,不问不管,至此,曹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暴露无遗。显然,曹某签订租车合同并真正的经济行为,而是骗取现金的一个手段。警方声称此是经济纠纷,应该按照合同处理,是不对的,应该予以刑事立案。当然,租车公司和二手车行间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按照民事程序处理,但这不影响曹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李光清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法硕士,注重公司,经济、刑法事务处理。电话139252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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