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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经济律师谈诉讼时效---欠账两年不还就可以不还?

2013-02-28 10:07:59 来源:龙华律师


龙华经济律师谈诉讼时效---欠账两年不还就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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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乙商店订立销售合同,甲公司销售一批金属材料给乙商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交货日期为199631日,付款日期为1996315日。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及时向乙商店交付了货物,乙商店收货后,对货物的数量及品质等均无异议。但约定付款日到期后,乙商店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数次打电话催款,并于199691日、1997122日先后2次派人前去乙商店当面催款,但乙商店以种种理由,始终未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于1998810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时,乙商店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则辩称其在约定付款日到期后,曾数次向乙商店催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但乙商店对甲公司的催款事实予以否认,甲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乙商店催款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确凿证据,其提出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本身十分简单,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而作为债务人的乙商店,对于其欠款事实也无异议。但债权人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100多万元的合法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里涉及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在物品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国际贸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如果起诉,其诉讼请求不再被法院保护。

      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下列事由中断: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权利人出具了还款计划,诉讼时效从新的还款计划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期起重新起算二年。(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制造,因此本文下面的内容不涉及。)

       上述案例中,原本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甲公司的催款行为),但由于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最终败诉。甲公司的这种情形,其实在许多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或者虽了解一点但不知如何应对,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呢?我们向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发现自己的权利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立即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应申请仲裁)。

     二、如因种种原因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1与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2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3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义务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5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函,并要求其签收;

     6如义务人拒绝签收敦促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7由公证部门证明提出要求的事实;

     8如义务人就其义务问题发来信函、传真等,即使无答应履行义务内容,但如其内容中能表明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传真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向外发送的传真因为容易伪造一般不能作为证据,对方回传真称“贵司XX日发来之传真收悉,我方对贵司所述的债务存在异议,因此不同意给付。”对方回复的传真即能表明权利人曾主张权利。)

     9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比如属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10对于金钱债务,可以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只需缴100元诉讼费 

   这里需提请企业注意的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因此单凭电话或谈话录音,一般难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中断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重新起计,如果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也即将到期,应采取措施促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三、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尽快争取以下方式弥补:

    1.由义务人在敦促函上签字盖章,对义务重新进行确认;

    2.双方达成履行义务的新协议。

   上述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义务人对诉讼时效制度是否了解,如其不了解,则可能做到;如其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且不愿履行义务,则很可能做不到。

    律师介绍: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值得信任。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地址:深圳龙华;电话:13925275421QQ104336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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