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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给的钱能要回来吗?

2013-01-05 21:08:21 来源:李光清律师


恋爱时给的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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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防城港从事个体户的黄先生,2002年与前妻离婚后,于2003年与在钦州从事服装销售工作的李小姐相识并恋爱。因为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黄先生对比自己小很多的李小姐疼爱有加,几乎是有求必应。从2005年4月到2008年2月,黄先生曾经分六次通过银行付款给李小姐,共56600元。另外,李小姐又向黄先生借款共71400元。2009年初,两人还是因为各种原因分手。2009年3月,黄先生向钦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小姐归还128000元。 

  共同生活费非借款

  钦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所付给被告的款项,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却认为是原告支付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从证据上反映,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至被告银行卡的56600元,只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的这些款项,因双方恋爱并同居多年,不排除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生活费,故不能确认是借款。2007年11月9日及2008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1400元,并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借款关系,应确认是借款。2007年5月21日所支付的50000元,被告虽写了借条,但借条内容反映了该款属于双方共有,说明了原告同意将该款由双方共同使用,鉴于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也进行了实际支出,该院认为应适当扣减,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扣减25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尚余250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28000元,该院支持46400元,其余81600元不予支持。该院作出判决:被告李小姐偿还原告黄先生借款46400元。 

  判决后,原告黄先生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两人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不存在共同生活支出。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证据,证明其在防城港常住。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钦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与李小姐恋爱期间,共通过银行支付给李小姐128000元。其中支付给李小姐的56600元,李小姐没有立写借条,且李小姐又否认此款是借的,而主张是曾自愿赠与给她的,曾主张是借款,但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而李小姐向黄先生立写借条确认的借款共71400元,对于此款,李小姐应予归还。黄先生与李小姐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两人在恋爱期间只是不定期同居,对外并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不存在需要黄先生承担两人生活的支出。李小姐向黄先生立写借条的证据效力更大,一审认定两人共同生活而作了扣减不正确,应予纠正。故依法判决:李小姐偿还黄先生借款7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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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清律师,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67219,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位于龙华街道龙观东路90号),专门为深圳区域的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房产案件、民事案件、劳动案件、公司事务,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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