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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7 22:36:31 来源:李光清
被告陈某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系广东省台州市人,因抢劫嫌疑,于2006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于2007年1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2006年6月1日,陈某辉打电话给陈某文,叫陈某文来深圳一趟,说自己这段时间没钱花,叫陈某文来深圳一起弄点钱花。后陈某文便自己乘车到了深圳,到了汽车站已经是晚上10点钟的样子,陈某辉来接陈某文,两人到了黄贝岭的一间出租屋。过了一会儿陈某登,陈某壮和高佬三人也来到了出租屋。后五人一起去吃了宵夜,在吃宵夜的时候,陈某辉便和其他四人提出准备去抢大巴车,陈某辉还说自己身上有枪,可以放心地去干,并商量好具体的分工和方针;吃完宵夜陈某辉和陈某文便回到了出租屋,而陈某登三人则回到自己的住处去了。
到了2006年6月2日上午,陈某辉和陈某文两人乘坐301大巴车来到宝安福永看地形,两人看了之后,回去和大家计划怎么从高速公路上下来,然后到107国道,鉴于107国道那里车多,方便分散跑路。在五人商量好了路线计划之后,陈某辉把抢拿出来,给大伙看,是一把银白色的手枪,并商量好6月3日抢劫的全部过程。6月2日的下午,陈某辉便带着陈某登和高佬去看准备去抢劫的大巴车,并买了五张6月3日乘坐被抢大巴车的票,五人打算全部在车上动手。
一直到了2006年6月3日下午三点,五人各自背着一个背包,带着鸭舌帽,背包里都是作案工具。其中,陈某辉的背包里背的是一把仿真枪和衣服,高佬的背包里背的是一个假枪和衣服,而陈某文、陈某登、陈某壮的背包里放着的则是一把水果刀,和一些衣服,在候车室等车。到了大概五点半的时候,车子上的旅客也陆续登车,陈某辉和高佬的票是最前面的,是司机位子的后一排,是为了方便劫持司机而准备的,而陈某壮的座位则是在汽车的中间,陈某文和陈某登的座位在车子的后面。该辆车是从深圳到顺德的,车子出发时,车子里只有十几个人,车子行至黄冈又带了十几个旅客上车,车子由黄冈上深广高速,当时车子上有三十几个乘客。
在大巴行至福永那段路的隧道时,陈某辉便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劳工手套,从包里掏出手枪,对着司机说,叫司机慢行,不然就打爆司机的头,司机见状,只好放慢行驶。后四人看到陈某辉控制住了司机,便也陆续拿出手上的作案工具,对着车上的乘客说抢劫,把身上所有的财物都拿出看来,举起手来,不许乱动,不然就打爆你们的头,乘客们没办法,只好乖乖地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除了陈某辉在控制司机,其他四人对乘客客进行搜身,把抢来的财物全部都放进高佬的包里。在车上抢了不到二十分钟,在抢劫的整个过程中,陈某登有殴打事主,并和陈某文用刀划破事主手,在陈某辉要司机停车后,陈某文看见售票员背着一个米奇包,陈某文在抢售票员米奇包的时候,将售票员拉下大巴摔伤。
五人则分散逃跑,陈某文、高佬、陈某壮先下车,陈某辉和陈某登后下车,陈某文、高佬、陈某壮三人一伙先下车后跳下高速公路,延着高速公路的工业区跑,跑到白石夏东区的一家餐馆的一家包间里,三人将抢劫时所穿的衣服脱下,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服,高佬把抢来的钱(2.8万,包括港币和人民币)全部给了陈某文,当时高佬说把钱给陈某文保管,而其他的财物(手机有大概二十几个)则由高佬保管,等安全之后再分掉。而陈某辉和陈某登两人则往107国道方向逃走,走到半路,看见一女的骑一辆三轮车在路上载客,便上了该辆三轮车,在车上两人把抢劫时所穿的衣服和帽子换掉,放在三轮车的座位底下,然后两人过了107国道的天桥后在等车的站牌处下了车,坐大巴回了黄贝岭。在黄贝岭陈某辉和陈某登找到了高佬和陈某壮,高佬将抢来的手机交给了陈某辉,后陈某辉和陈某登走在黄贝岭小学附近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盘查,陈某辉在逃跑时把藏有赃物的手提袋扔掉,但是陈某登却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
而陈某文则一人从公明到先前的黄贝岭旅馆住下。到了第二天,陈某文便带上被抢来的钱,到了东门与高佬他们会合。五人来到东门的意见餐厅的包间里进行分赃,当时几人分别分得大约港币和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五千元的现金等,当时手机拿出来只有8个,每人只分得两部手机,而其余的包括一个手表和金项链等财物都被陈某辉拿了去,分完后各自离开。
在2006年8月31日,花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根据线报,和深圳市宝安区永福派出所的配合,在花都区新华镇一出租屋内对陈某辉进行围捕,但是陈某回拒不开门,并用被单结绳从窗口逃走,后不慎坠楼,被花都区公安刑警抓获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保安看守所医生诊断认为陈某辉不宜羁押,于2006年9月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其指定在永福医院作为其进行监视居住。在2006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巡查人员在永福医院发现陈某辉多时不在医院,一直没有回来,于2007年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江门汽车站将正准备乘坐汽车离开的陈某辉抓获。
后经调查,被告人陈某辉系累犯,并有多名挺赶被告均指认陈某辉系本案的提意者,且枪支和刀具均系陈某辉购买。
后法院判决陈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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