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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解读: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2013-04-11 10:11:03 来源: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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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
1,理论上看,组织卖淫罪的重要特征在于组织者对卖淫女的组织、管理行为。组织者通过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并从中牟利的目的。而容留卖淫仅仅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的场所,介绍卖淫仅仅是为卖淫活动的成立提供中介便利,容留卖淫与介绍卖淫均没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可以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行为认定,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组织的行为通常有“组织、策划、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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