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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经验谈:刑事案件辩护的认识误区
2013-04-08 21:37:50 来源:李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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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律师刑事辩护,人们立即脑海里的情景就是,辩护在庄严的法庭上,一位头戴假发,身着律师袍的青年律师才俊,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抑扬顿挫,对着法官和控方发表意见,口里时不时冒出“我的当事人”、“请法庭注意”、“无可奉告”、“我抗议”等这些词句,或者绕来绕去对证人发问,最后向法官表示“我的发问完毕”。经过律师的不烂之舌的辩护,法庭最后当庭宣布“被告不构成犯罪,准许当庭释放”。随后被告情绪激动高呼“法律万岁”,或者以不屑的表情对着控方,最后随着气定神闲的大律师走出法庭,钻进早已在法庭外等候的小车,绝尘而去。这是港台电视剧里常见的剧情。
这样的剧情,让人们感受到嫌疑人当庭释放的自由来自于律师的当庭辩护,也自然觉得只有在庭审时候,律师才能辩护,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这完全是一个认识误区,甚至会一些律师也有这样的认识误区,以为是在审判阶段口头辩护后,再向法院递交辩护词,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其实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止在的庭审时候,而应该是贯穿于拘留、侦查、审查起诉、庭审整个司法程序。
有意义的辩护的尽可能提前辩护。什么是提前辩护?
只要有辩护的价值,无论哪个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比如:如果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了,无论是无罪还是定性的问题,为了改变公安机关的有罪或定性的错误,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员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侦查员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的无罪或定性。将其犯罪和定性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向改变。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刑事律师还可以在检察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其改变。这一提前辩护的价值,在于在审判阶段之前查明基本事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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