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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辩护词
2013-03-13 08:37:43 来源:龙华律师 观澜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亢XX的家属委托,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光清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检方指控亢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建议法庭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刑罚。经过辩护人对被告的会见和阅卷,辩护人对罪名的构成没有异议,现在就亢XX在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看,被告属于从犯、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行为情节轻微、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下面发表具体辩护意见。
一, 亢XX在共同抢劫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属于从犯。
从抢劫罪的犯意的形成[1]、地点的选择[2]、凶器的获得[3]、受害人的选择[4]、带头行抢[5]、搜取钱财、捆绑受害人[6]、殴打受害人[7]直至抢劫所得赃物掌控、分配及处理的这一过程来看,被告彭XX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积极实施的作用。具体讲就是,彭XX提议去搞点钱,
1、王XX《讯问笔录》(第一次)第6页,“问:是谁提意去抢劫的?答:是全哥提议的,也是他带我们去抢劫地点的。”;亢XX《讯问笔录》(第一次)第7页,“问:是谁提意去抢劫的?答:是胖子提议的,也是他带我们坐公交车到抢劫的地点的。”
2、彭XX《讯问笔录》(第一次)第6页,“我知道比亚迪附近有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在那里抢劫比较容易下手。”;王XX《讯问笔录》(第三次)第4页,“问:你们为什么要去南约抢劫?答:全哥说那里他熟悉,然后全哥就带我们过去。”
3、王VV《讯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全哥就带上我还有河南三个一起去黄龙塘市场附近一家五金店买了三把水果刀”;第5页,“问:……工具是谁准备的?答:是抢劫当天一起去龙岗南联黄龙塘市场附近一家杂货店买的,是全哥付的钱。”;亢XX《讯问笔录》(第一次)第7页,“问:你们带什么工具进行抢劫?答:……水果刀,……杂货店里买的,是胖子付的钱。”
4、王XX《讯问笔录》(第一次)第6页“到了下午16时许,有三名女子走过来,路上没有其他人,全哥就说,搞”; 罗X《询问笔录》(第一次)第4页“胖个子男子是为首的走在最前面,他靠近我们的时候,拉住胡XX的肩膀说,别动,然后拿一把刀架在胡XX的脖子上”
带王XX和亢XX三人一起在杂货店买了三把水果刀,再带三人一起去他熟悉的比亚迪附近一个偏僻容易得手的地方,等到胡小琴、l罗X和严XX三个受害人过来时,他向王XX和亢XX下令抢劫,并走在最前面,拉住胡小琴,把刀架在她脖子上。让三个受害人蹲下并交出手机和现金给他。抢劫后,彭XX绑住三个受害人。所抢得的手机和现金由彭XX统一拿走和分配。
亢XX在上述过程中完全是在彭XX的指挥下行动的,劫持了一个受害人严XX,搜得100元人民币,分得了180元人民币,没有殴打也没有捆绑任何受害人。
二,亢XX在强制猥亵妇女这点上,也属于从犯。
虽然亢XX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但这是在彭XX的示意下实施的[1]。亢XX本身没有强制猥亵受害人的意愿,他甚至在彭XX要猥亵受害人之一罗X的时候,还说罗X老实,就算了[2]。亢萌冲认为彭XX示意他猥亵受害人,目的是拉其下水,并惧于彭XX的弟弟在南联当地的势力实施的。应该说,亢XX在强制猥亵妇女这点上,也属于从犯。
三, 亢XX主观恶性较小,行为情节轻微。
如前所述,亢XX既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提议发起者,也不是积极实施者,没有捆绑殴打任何人。其参与抢劫的动机是因为没有生活费了,这相对于为贪图享乐目的的抢劫来讲,主观恶性不显著。
四, 亢XX个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
三人共同抢劫的820元和2部手机,亢萌冲只在路边的草丛边搜得了一个受害人严XX180元。其强制猥亵行为情节相对彭XX轻微,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生理伤害。亢XX没有殴打任何受害人,受害人严XX和罗X的前臂和左胫部位的擦划伤,胡XX颈部伤和大腿内侧擦划伤,都未达到轻微伤,系草丛造成;罗X左足肿胀的轻微伤具体形成原因不明[3]。
五、亢XX平时表现一贯很老实,系初犯、偶犯,悔罪认罪态度好。
亢XX2003年来深圳至本次案发,一直在工厂打工,个性一直很老实,没有跟不良人员来往,也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只是在2012年10月失业期间,在网吧偶然认识彭XX和王XX,亢XX也不知道他们有前科,亢XX在没有生活费又没找大工作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的,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六,亢XX出身河南贫困农村家庭,是独生子女,未成婚,一家三口,父母年事开始偏高,文化程度低,在家务农,且父亲是残疾人,劳动能力极其低下,家庭收入微薄。鉴于亢XX的以上犯罪情节,如果法庭能够依法作最轻处罚,让亢萌冲尽早出狱,为家庭出力,改变贫困状态,就可以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辩护人希望法庭会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对亢XX依法做最轻处罚。
10,胡XX《询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问:你有没有受伤?答:身上被草丛刮伤了,没什么打大伤,我被胖个子男子打了二巴掌。”;罗燕《询问笔录》(第1次)第3页,“问:你有没有受伤?答:身上被草丛刮伤了,没什么打大伤,我被胖个子男子打了一巴掌,被他用手指头敲了下头,左脚肿了,但是怎么肿的不知道。”;严XX《询问笔录》,“问:你有没有受伤?答:身上被草丛刮伤了,没什么打大伤,我被胖个子男子打了二巴掌。”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3-12
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地址:深圳市龙华街道龙观东路电话:139252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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