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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卖方违约,买房诉至法院胜诉
2013-10-18 10:32:10 来源:李光清
案情简介
李某定居国外在福田某小区有一套住房,于是委托好友林某卖房。林某委托一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张先生有买房意愿便于林某联系,林某又与李某联系,李某从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到中介公司,授权王某代签买卖合同。王某遂与张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在3日后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张先生当场将20万元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作为定金。张先生3日后来到中介公司,林某没有出现。次日上午,中介公司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称李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在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的情况下,找到了律师,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后,提出与对方再沟通,经过律师与对方多次沟通后,对方依然无动无衷不肯定退还订金,遂将李某与王某告至法院。
案情分析:
律师认为:一、居间协议确实是张先生和林某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在签订时也知道房屋是李某的。根据张先生出示的委托书和证人的证言,传真件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也证实委托书是李某传真到中介公司的,而且委托书上载明了出售的具体房屋,并附有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故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是李某传真到中介公司的。二、居间协议明确约定2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意向金暂存于中介处,且明确约定签署居间协议即视为李某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并委托中介代为保管。而张先生明知林某是受李某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李某因按照居间协议上约定退还张先生双倍订金共4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林某签订的居间协议解除,李某在判决生效15 日内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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