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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处理

2013-10-18 09:35:31 来源:李光清


遗产继承处理

宋某一个人在长期居住在国外。2008年,宋某的爷爷去世了,宋先生爷爷过世后留下三处处房产及大量现金,但没立下遗产。宋某回国参加了爷爷的葬礼后就匆匆回国了,并为对爷爷的遗产没有进行处理。等下宋某在国外的事情处理完后,对爷爷的遗产进行处理,却发现宋某爷爷的第二任妻子拒绝将爷爷的遗产分给宋某,后宋先生委托文律师代理爷爷遗产继承分割案件。宋先生在国外办理了公证委托授权书,我们收到委托书后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财产信息、死亡信息、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宋先生是代位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爷爷的继承人中有继母、继子女、孙子女。

  法律规定:

  宋某是宋先生的孙子爽法属有血缘关系,符合我国《继承法》中代位继承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法院判决:

  案件判决宋某和继母、继母带来的孩子共同分割房屋及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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