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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虐童事件,我们还能做什么?
2012-12-02 22:09:34 来源:深圳李光清律师
这是一个上个月的新闻引起的话题,它的新闻价值已经过去了,但是这样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还没有推出解决的办法。作为律师,我也来谈谈这个话题。事件报道见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10/26/18588705_0.shtml
这里说的是2012年10月份,浙江幼师虐童事件。这个事曝光后,引起社会巨大震惊,出离愤怒,要求严惩颜艳红的呼声一浪高过浪。当地公安机关一迅速做出反应,对颜艳红予以刑事拘留,接着被检察院又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这个事。半月后,检察院宣布颜艳红的行为不够构成犯罪。不久颜艳红被无罪释放,此时刚好被羁押15天,相当于治安行政拘留的期限。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检察院的决定合法,予以肯定。但是民间要求严惩颜艳红的呼声仍然高涨不消。
颜艳红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司法机关的认定也前后不一,普通百姓各有各说,没有有共识。
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拘留颜艳红,检察院也以此罪名批捕,但是后来又宣布颜艳红不构成犯罪。前后所依据的法律理由并没有告诉社会大众。也没看到其他的法律工作者也没就这个事情的性质作出明确判断。这也是社会公众迷糊的得要个原因。
关于寻衅滋事罪,目前刑法的条文是这么规定的,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的民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触犯了“虐童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刑法里,并没有这个罪名,按照虐童罪追究其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愤怒的人们只能干着急了。
另有网友发现,可以以虐待罪追究颜艳红的刑事责任,让她蹲大牢。这个罪名听起来很符合她的行为,不过我国的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中的虐待与人们的日常理念的虐待不是一回事。法律上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很狭窄,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父母虐待未成年的子女,或者子女虐待年老的父母。显然,颜艳红的虐待学童的事不能适用这个罪名,除非情节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后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如故意伤害罪,由于致伤程度应该达到轻伤以上,才能适用。虐待儿童的行为,其情节一般不会严重到转化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所以也治不了她的故意伤害罪。
看来,按照我国的法律来看,孩子在幼儿园,中小学受到老师的虐待,一般不能用刑法惩罚涉事人员。家长们只能要求涉事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同时学校将该教师开除,教育部门吊销其教师资格。但有的教师本来就没有教师资格证,颜艳红就是。这种较低程度的惩罚显然不能对虐童教师形成应有的震慑力。目前各地不断出现的虐童事件也许说明这一点。
浙江虐童事件再一次引起了社会、法律界和国家部门的对关于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儿童权益立法的重视,要求将教师虐童入刑的呼声也高起来了。有人认为可以向国外学习,专门设立虐童罪。而著名的法学教授何兵不主张新设罪名,只需在故意伤害罪里增加加重处罚虐童行为的条款。链接http://gongyi.sohu.com/20121119/n357970411.shtml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我觉得没必要设虐童罪》
笔者认为,确实无需专门设立新罪名,但是在故意伤害罪里增加加重处罚虐童行为的条款也不方便。因为故意伤害罪的起点是构成轻伤。前面说过了,多数的虐童行为一般达不到轻伤程度。再加重处罚力度也是空的。其实,只需要取消目前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成员的限制,将教师虐童行为纳入规制,并绝对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即可”。
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条文,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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