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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刘某林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 无罪判决
2013-03-08 10:03:49 来源:龙华律师
龙华律师事务所快讯-龙华律师撰文:
2011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某工厂员工宿舍内,刘某林持水果刀扎伤李某的左胸部,致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的刑事刘某林责任。
刘某林丈夫委托李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发现受害人与金某、章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受害人等人认为其被开除系连某英诬陷、举报所致,怀恨在心,遂纠集同村老乡李某某要教训连某英。当晚,四人强行进入被告人宿舍,对连某英谩骂殴打,将连某英衣服撕毁,致使连某英赤身****,被告人便制止受害人,受害人等四人不仅不停止对连某英的侵害,还对殴打刘某林,芳被金刘某林某、李某逼到墙角,身上多处受伤,上衣也被拽掉,打斗中,刘某林顺手捡起宿舍小桌上的水果刀,划伤了金某,李某见状拿起一把铁凳子向刘某林砸去,躲避中刘某林慌乱刺了李某一刀,李某凳子砸破了旁边的桌子。李律师认为,刘某林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犯罪。
何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时,受害人四人深夜闯入被告人宿舍,对被告人等人殴打、侮辱,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处于极度恐惧惊慌之中,而且据李某某证实,李某有****连某英的意图和举动,故刘某林的行为系为避免受害人等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致使受害人伤亡,符合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犯罪。
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刘某林无罪。
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值得信任。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地址:深圳龙华;电话:13925275421;QQ104336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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